Q1: | 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有那些管道? | A1: | 1.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管道主要有三種: (1)適性輔導安置 (含餘額安置) 。 (2)免試入學。 (3)特色招生。 2.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再參加其他升學管道,但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 3.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 (含十二年就學安置) 之身心障礙學生,且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升學管道皆未獲錄取並符合簡章報名資格者,得循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中「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或「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依規定報名餘額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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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114 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之各校提供招生名額為何? | A2: | 依據「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足夠適性輔導安置名額。 114 學年度安置名額以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每班 1 人、綜合高中每班 2 人、職業類科每班 2.5 人(實用技能學程每班 2 人)計算。上述缺額將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 公告於「114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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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114 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改採不分障礙類別安置,用意為何? | A3: | 1.為落實適性安置目標及符應往年十二年就學安置檢討建議,安置調整為學校各科別,不再由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於入學報到後安置,更可減少未符合就讀科別,須另輔導安置之問題。 2.鑑於往年依照不同障礙類別開缺,對技術型高中之職業類各科別所提供之身心障礙學生外加每班2.5名,名額非常有限又有多種障礙類別須同時安置,雖可事先調查規劃,但熱門科別仍有競爭排擠,採彈性名額作適性比序安置,整體而言對各障礙類別應較有利,且不會有調查開缺與安置結果不一致之困擾問題。 3.往年部分高級中等學校開缺時,技術性迴避某幾類障礙或集中開某幾類之缺額,造成某些學校無各該障礙學生無缺額安置,或無實際學生可供安置之虛缺等現象。 4.承辦單位每年協調各校開缺相當辛苦,卻又造成許多虛缺,屢遭各校抱怨;且各管道重複開缺,致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逐漸集中於若干學校,其負擔過重既有違融合之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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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入學管道,需要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嗎? | A4: | 本入學安置管道依適性輔導安置,不採計會考成績;如欲參加免試入學、特色招生,須採計會考成績者,仍須參加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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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學生是否能以一般生身分參加各種其他入學管道,若未錄取再以特殊生身分外加名額錄取嗎? | A5: | 1.報名其他入學管道時,請於報名表中勾選特殊生身分。 2.成績達一般生錄取標準者,以一般生身分 (內含名額) 錄取。 3.若未錄取再以身心障礙學生身分,採加分 25 % 方式外加名額 2 % 錄取。依各區簡章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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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若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報名者,可採校內轉科到集中式特教班嗎? | A7: | 非經由「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入學者,入學後若有校內轉科或校際安置之需求,請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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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經由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其他管道入學之學生,可經由校內轉科至集中式特教班嗎? | A8: | 非經由「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入學者,入學後若有校內轉科或校際安置之需求,請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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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 114 學年度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皆未錄取或放棄報到者,如未報名本安置,可以再補報名參加本適性輔導安置管道嗎? | A9: | 1.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 (含十二年就學安置) 之身心障礙學生,且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升學管道皆未獲錄取並符合簡章報名資格者,得循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中「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或「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各國中端於民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星期一) ~ 7 月 11 日 (星期五) 向原就讀國中完成餘額安置網路報名及繳交紙本報名資料。 2.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3.餘額安置僅限安置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不含申請在家教育及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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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具何種資格或條件的學生才可以參加本安置管道? | A10: | 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 2.113 年 12 月 31 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3.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 (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 國中畢 (結) 業或具同等學歷 (力) 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年齡、障礙類別等符合安置簡章所定各項資格者。 4.非應屆畢業學生且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 國中畢 (結) 業或具同等學歷 (力) 之身心障礙學生,須於國中教育階段為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其年齡、障礙類別等符合安置簡章所定各項資格者。 5.其餘報名資格請詳閱各類簡章之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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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 學生如何報名參加 114 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 A11: | 一、網路報名作業:於 114 年 1 月 20 日 (星期一) ~2 月 14 日 (星期五) ,由國中端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二、繳交紙本報名資料: 1.紙本報名資料繳交:於 114 年 2 月 17 日 (星期一) ~2 月 21 日 (星期五) ,由國中端彙整集體報名名冊,並將報名表件送達本市身障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審查,各校送件時段屆時將以公文通知各校。 2.其他直轄市、縣/市各國中:於 114 年 2 月 21 日 (星期五) 前將紙本報名資料函送至本市身障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 (以掛號郵寄郵戳日期為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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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之學生如何報名? | A12: | 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女學校等相關涉外學校之學生,若符合報名資格者,直接向就讀學校辦理報名。其資料審查由本市身障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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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 在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中,國中智能障礙類學生應循何種簡章報名? | A13: | 1.114 學年度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每位學生僅能擇一簡章報名,不得重複。 2.輕、中度智能障礙學生、自閉症伴隨智能障礙學生、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 (輕、中度者) 學生得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 3.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自閉症中度且伴隨智能障礙、自閉症重度及極重度、腦性麻痺 (中度、重度、極重度者) 伴隨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障礙類別含智能障礙 (中度、重度、極重度者) 得循「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報名。 4.若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未註明程度,則以身心障礙證明為主,或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如:魏氏智力量表結果、其他醫療診斷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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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 適性輔導安置作業區與免試就學區是否相同?學區如何認定? | A14: | 不盡相同。適性輔導安置作業區配合各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行政區規劃, 114 學年度共分為 20 區,其中 5 區 (臺北區、新北區、臺中區、高雄區及桃園區) 為自訂簡章辦理,另 15 區訂定聯合簡章辦理。參加聯合辦理者,學生限報名一區,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作業區報名,須檢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資格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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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 在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中,學生可以跨區報名嗎? 114 學年度接受跨區安置的縣市有哪些? | A15: | 1.參加聯合辦理者,若選擇原就讀國中所在地以外之安置作業區報名,限報名 15 區中之 1 區,且須檢附相關證明並通過跨區資格審查。 2.在自行辦理地區中 (臺北區、新北區、臺中區、高雄區及桃園區) ,臺北市不接受跨區報名。學生若要報名新北區、臺中區、高雄區及桃園區等作業區安置作業,請向該區索取簡章,並配合其相關規定辦理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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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 選擇跨區之報名流程為何? | A16: | 1.其他直轄市、縣/市所轄各國中學校學生欲跨區報名本市適性輔導安置者: (1)於網路報名期間,由國中端至「桃園市高中特教服務E化平台」完成網路報名。 (2)欲登入「桃園市高中特教服務E化平台」,請向本市高中特教資源中心( 03-3647099 分機 666 劉芷寧主任或分機 602 張玉珊老師)索取該平台帳號密碼後方可登入。 (3)11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以郵戳日期為憑)前,由國中端填妥報名表及備妥報名相關表件(請參閱簡章)函送紙本報名表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市身障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 2.欲跨區報名其他直轄市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 適性輔導安置者,請依其簡章報名,並由該區/市鑑輔會進行報名資格審查。 3.欲跨區報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者,則需由本市身障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後,再將報名資料送至各分區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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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 學生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學生如何進行志願選填? | A17: | 1.學生依序至多選填 三 個志願群,且第 1~3 志願需為同一群,第 4 志願起得由其所選擇之三群中選填校科。 2.在第 1~3 志願選填時,若學生所選之第一志願群其校科總數未達 3 個,則可選填第二志願群之校科。 3.學生選填之志願數至少需達 15 個校科,至多為 30 個校科。 4.若學生選填之三志願群其校科總數未達 15 個,得依序將三志願群中所有校科選填完畢後,加選第 四 個志願群或不足額選填。 5.若因選填熱門志願群科或志願數較少導致無法順利安置者,需繳交志願調整表調整志願,並依調整後志願進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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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 各高中職是否會自行訂定限制學生入學之報名與障礙類別? | A18: | 114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每一種簡章內容皆已敘明報名資格及安置作業方式之規定,各高中職校不另自行訂定限制。每位學生僅能擇一簡章報名,不得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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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 學生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須參加考試嗎? | A19: | 報名「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的學生,須參加能力評估,但不採計國中會考成績。未參加能力評估者,無法參加唱名分發安置作業,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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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 學生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在哪些情況下,學生需要進行「晤談」,晤談內容為何?學生家長或教師需要參與嗎? | A20: | 1.經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審查報名資料,審議學生之個人能力、身心狀況及其選填之志願。如因選填熱門志願群科或志願數較少導致無法順利安置,需繳交志願調整表調整志願,並依調整後志願進行安置。若仍無法順利安置者,則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進行晤談作業。 2.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星期三) 前,由承辦單位通知原報名國中,並由該國中轉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 3.須晤談之學生與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應陪同參加晤談。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未能陪同時,應填寫晤談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參加晤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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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 學生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須參加考試嗎? | A21: | 由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安置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 依學生個人能力、志願順序、生涯規劃意見表、生涯轉銜建議表、學生相關轉銜資料、其他佐證資料及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之書面審查結果或晤談結果進行適性安置;如鑑定安置工作小組意見無法取得共識時,依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及學習綜合能力等項目共同研議評定之。如有無法順利安置,必要時進行志願調整及辦理「晤談」,故無須考試,亦不採計國中會考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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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 學生參加能力評估後,如何安置? | A22: | 鑑定安置小組得依據學生能力現況、能力評估參與人數及結果綜合評估,進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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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 | 學生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其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辦理,若 (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 未到場參與唱名分發的學生,是否仍有安置機會? | A23: | 現場唱名分發時間及地點由承辦單位逕行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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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 | 學生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其安置作業方式為何? | A24: | 1.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依學生個人能力、志願順序、生涯規劃意見表、生涯轉銜建議表、學生相關轉銜資料、其他佐證資料及學校資源等綜合研判之書面審查結果或晤談結果進行適性安置。 2.安置作業按學生選填之所有校科志願依序分發,全部學生自第 1 志願進行分發作業,如無法順利安置於第 1 志願者,再依序進行第 2 志願分發作業,以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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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 | 學生報名「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後,因故未參加能力評估,是否可以參加唱名分發安置? | A25: | 未參加能力評估者,不得參加唱名分發。請自行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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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 若參加適性輔導安置錄取,如何辦理報到? | A27: | 1.循「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者,於 114 年 6 月 12 日 (星期四) ~6 月 16 日 (星期一) 至安置學校辦理報到 (依安置學校所訂時間為準)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 (力) 證件」及報到所需交之相關資料辦理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 2.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者,於 114 年 7 月 9 日 (星期三) ~7 月 10 日 (星期四) 至安置學校辦理報到 (依安置學校所訂時間為準)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 (力) 證件」及報到所需交之相關資料辦理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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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 我可以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後,也參加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嗎?若不滿意其他入學管道之結果,是否還可以選擇適性輔導安置之學校就讀? | A28: | 1.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再參加其他升學管道,但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 2.適性輔導安置已報到之學生,如欲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須填具簡章所附之「放棄報到聲明書」,由學生或學生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親送至安置學校辦理放棄報到,否則不得至其他學校辦理重複報到。 3.聲明放棄報到之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且日後不得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請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慎重考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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